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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唐贻桥与陈美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贻桥,陈美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唐贻桥。被告陈美萍。原告唐贻桥与被告陈美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贻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美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贻桥诉称,原、被告经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在捷信理财公司的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如原告逾期不还,则轿车归被告所有。但在离婚手续办好后,原告出来拿车时,被告叫人将车偷开走。原告报案,经派出所调解,原告同意将剩余贷款全部付清,但被告仍不同意将车还给原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将苏M×××××别克轿车一辆归还给原告。被告陈美萍未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唐贻桥与被告陈美萍曾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一辆轿车(苏M×××××)归男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女方名义帮助男方在捷信理财公司贷的款,剩余贷款全部由男方负责偿还,与女方无关(如男方逾期不还,则归男方的苏M×××××别克轿车归女方所有)。原、被告办完离婚手续的当日,原告欲取走苏M×××××别克轿车时,发现轿车已被被告开走。原告拨打110报警,公安部门出警后经协调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5月26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苏M×××××别克轿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陈美萍于2014年10月9日经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介绍,向王某某借款36525.46元,约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分12个月还款,于每月1日前一日(不得迟于16:00)或之前将月偿还本息3235元存入被告专用账号中;原告庭审中表示上述贷款尚有5个月共计16175元未偿还,其同意在本案中将剩余贷款一次性给付被告,2015年10月19日原告将16000元汇至法院账户。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单、借款协议、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汇款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离婚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权利。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苏M×××××别克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则在双方离婚后被告理应将上述轿车交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还苏M×××××别克轿车一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同意将双方约定的剩余未偿还贷款在本案中一次性给付被告,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未到庭,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美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苏M×××××别克轿车一辆交付给原告唐贻桥,原告唐贻桥同时支付给被告陈美萍人民币16175元。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告陈美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款项中加以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账户: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审 判 长  栾红霞审 判 员  叶 飞人民陪审员  焦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蕾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