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郭俊浩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837号申请人:郭俊浩,男,汉族,1994年02月生,山西省文水县人。被申请人:韩曙光,男,汉族,1967年11月生,河北省人。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837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曙光驾驶的系冀A964**号“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