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萍诉被告孙凤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萍,孙凤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孙立萍,女,55周岁。被告孙凤梅,女,32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萍诉被告孙凤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孙立萍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惠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