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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萍诉被告孙凤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萍,孙凤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孙立萍,女,55周岁。被告孙凤梅,女,32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萍诉被告孙凤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孙立萍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惠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