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安恒与王仁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恒,王仁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493号原告杨安恒,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仁全,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恒与被告王仁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安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