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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朱晓霞诉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王战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霞,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王战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朱晓霞,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住所志丹县双河工业园区。投资人王战金,系该厂厂长。被告王战金,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