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韩峰与李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峰,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韩峰,住��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李刚,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韩峰诉李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