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7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应忠、张子红、高中义、张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志霞,张子红,高中义,张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72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志霞,女,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子红,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中义,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增平,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3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陕西省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志霞、张子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常志霞、张子红所借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从2013年9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08%计算至2013年11月20日;从2013年11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62%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高中义、张增平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常志霞、张子红、高中义、张增平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申请执行费93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子红偿还申请执行人11000元后,剩余借款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5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