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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利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孙丽燕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城市利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孙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阿城市利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七中学校一楼三号。法定代表人梁本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丽燕,住址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03)阿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阿城市利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丽燕典当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9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