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忠厅、张承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忠厅,张承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77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燕,该公法务专员。被告:王忠厅,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张承媛,女,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厅、张承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七百二十元(减半收取),由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丁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卫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