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苏州瑞尚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生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伊飞,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瑞尚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被告苏州瑞尚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梦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