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宁县大战场镇马莲梁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德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中宁县大战场镇马莲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负责人海玉满,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李德虎,男,4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宁县大战场镇马莲梁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德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七日内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