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邵宗音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宗音,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3101号原告邵宗音。委托代理人袁雪琼、游会荣,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法定代表人齐全,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家庆、李珍一,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宗音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10月16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宗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林雪梅审 判 员 历 贺人民陪审员 李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