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钱娟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494号罪犯钱娟忠。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昆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娟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钱娟忠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刑期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16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钱娟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钱娟忠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娟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7月被评为宽管级,在���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8分。2013年3月、2014年4月、2015年7月连续三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判决罚金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均未履行,该犯提供了某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钱娟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当地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书证不足以证明该犯经济困难,且财产刑数额巨大,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娟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