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诉王建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王建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县韩店镇东苗村。法定代表人刘广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杰,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怀生,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建红,男,52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全安,长治县苏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院要求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方红达人民陪审员 孟银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杰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