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大染坊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676-1号原告:浙江绍兴瑞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英,执行董事。被告:淄博大染坊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大染坊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兴瑞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大染坊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26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绍兴瑞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大染坊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266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继波审判员 高远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晋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