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陆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卢小伟。被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张永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立申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人民陪审员 蔡 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雨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