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阳二八二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四川登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二八二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登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德阳二八二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瑞忠。被执行人:四川登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登武。申请执行人德阳二八二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登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9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登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登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张鸿武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