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与陈金祥、杨典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陈金祥,杨典琴,王领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546号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为春。委托代理人:董灵旭、张忠平,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祥。被告:杨典琴。被告:王领亨。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金祥、杨典琴、王领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董灵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金祥、杨典琴、王领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诉称:2013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陈金祥、杨典琴、王领亨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被告陈金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建材,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借款月利率为按照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60%确定,即8.2‰。利息结算方式为按季结算,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或未按时支付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和计收复利,该借款由被告杨典琴、王领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借款未予以偿还,两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经原告催讨无果,遂引起诉讼,故诉请:一、判令被告陈金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要求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借款月利率8.2‰,罚息及复利月利率12.3‰)计算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陈金祥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1000元和诉讼费;三、判令被告杨典琴、王领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金祥、杨典琴、王领亨均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承担共同还款承诺责任书、分户明细对帐单、本息清单、补充合同各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陈金祥之间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杨典琴、王领亨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借款双方约定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故被告杨典琴、王领亨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金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自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金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计人民币11000元。三、被告杨典琴、王领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被告陈金祥负担,由被告杨典琴、王领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6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叶开飞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郑源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770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