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侠与陈俊、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周侠,女,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陈俊,女,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陈晓明,男,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俊丈夫。周侠与陈俊、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