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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付金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金泉,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户籍地洛阳市老城区,汉族,半文盲,农民。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于2007年1月31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郭保江、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金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金泉及其辩护人郭保江、刘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1日,被告人付金泉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12月30日期满释放。2015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付金泉在滑县牛屯镇南街村圣君超市门外,向群众车篮内散发《天赐洪福》、“自由门翻墙软件光盘”等法轮功宣传品,被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法轮功宣传册《天赐洪福》13册,法轮功宣传光盘2张,“法轮功护身符”4个。当晚,滑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付金泉家中查获《天赐洪福》、《九评共产党》、《XXX落马内幕》、《全球公审XXX》、《藏字石揭秘》、《天地苍生》、《绝处逢生》等法轮功宣传书籍共计50册,法轮功宣传光盘6张,“法轮功护身符”“挂历”等宣传品5份。经查,被告人付金泉曾在牛屯镇冯付村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若干,未经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付金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董某、位世红证言、现场查获经过、现场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滑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付金泉劳动教养决定书、查获现场视频资料、宣传品若干及被告人付金泉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付金泉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之后,又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核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金泉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金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二、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吕万众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