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红英、章剑良与章剑良、施兰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英,章剑良,施兰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275号原告:王红英。委托代理人:赵金法,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剑良。被告:施兰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代表人:祝建国。委托代理人:沈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英诉被告章剑良、施兰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红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剑良、施兰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英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6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王红英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