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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3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锦城与郭振芬、朱素钦、陈建林、林爱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城,郭振芬,朱素钦,陈建林,林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394-6号申请执行人黄锦城,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郭振芬,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朱素钦,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建林,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爱清,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莆民终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0日以(2015)荔执字第39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郭振芬名下所有的雅阁牌轿车。现在被执行人郭振芬、朱素钦已经与申请执行人黄锦城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郭振芬名下的雅阁牌轿车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郭振芬名下所有的雅阁牌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玲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