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圣荣建筑设备租赁处与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学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圣荣建筑设备租赁处,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学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圣荣建筑设备租赁处。经营者:徐志修。委托代理人:韦涛,系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荣昌,系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毅。第二被告:姜学平。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圣荣建筑设备租赁处诉被告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学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圣荣建筑设备租赁处的经营者徐志修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涛、刘荣昌、被告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毅、被告姜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圣荣建筑设备租赁处诉称:2012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的碗扣、脚手架、钢管、扣件等材料,同时约定了租赁单价、违约金及租赁物不能归还时的赔偿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交付了租赁物,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即时结清租赁费,至今已拖欠租金301120.25元。为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租金301120.25元,并支付违约金157832.36元(计算至起诉前),望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正判决。被告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希望和原告协商以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凌路阳光尚城的一处房屋抵顶上述租金。被告姜学平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希望和原告协商以房屋抵顶租金。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大连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姜学平于2012年7月2日签订了《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方(甲方),二被告作为承租方(乙方)。原告作为出租方向二被告出租碗扣、脚手架立横杆、0.3米立横杆、上托、下托、钢管、扣件铁跳板等建筑设备,合同约定了各种建筑设备的租赁单价,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10月2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建筑设备租赁单价及损坏丢失赔偿价格将相关的建筑设备交付给被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原告押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收到合同项下的建筑设备后截止2014年4月22日欠原告租金227909.76元,截止2015年4月18日欠原告租金73210.49元,合计欠原告租金301120.25元,违约金157832.36元。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租金301120.25元,并支付逾期给付租金的违约金157832.36元。上述事实,有物资租赁合同一份、欠条两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使用租赁物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后仍不按约定时间及时给付是不讲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行为,应当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租金301120.25元,并承担违约金157832.36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姜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圣荣建筑设备租赁处建筑设备租金人民币301120.25元,违约金人民币157832.36元,合计人民币458952.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4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828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泉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谷 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