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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肖伟与田培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肖伟,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田培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培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田培泉给付案件款41326.1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1326.19元(不包括利息),受理费429.39元(未交),执行费520元(未交)。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田培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