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韬与安徽省巢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韬,安徽省巢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423号原告:方韬,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炯,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巢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波,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小雄,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韬诉被告安徽省巢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江锋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现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士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