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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与刘江霞、高新成、邓桂梅、钱红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被执行人刘江霞。被执行人高新成。被执行人邓桂梅。被执行人钱红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诉刘江霞、高新成、邓桂梅、钱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江霞、高新成、邓桂梅、钱红燕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江霞、高新成、邓桂梅、钱红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江霞、高新成、邓桂梅、钱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