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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3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柳世永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3957号原告柳世永。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205号。法定代表人BRUNO。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世永诉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世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世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世永撤回对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柳世永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