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帅与张书铭、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张书铭,张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26-3号原告李帅,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书铭,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飞,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与被告张书铭、张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26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初 宁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泳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