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王 某 某 与 周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晓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2月相识,9月12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生一女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喝酒,酒后回家就殴打原告,致原告伤痕累累,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同时被告对原告猜忌,怀疑,原告每次外出都会引起被告极大不满,被告的种种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家庭财产平均分割。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在车队开车,早晨4点出门,晚上6点多才回家,没有经常喝酒,打架也只是偶然一两次。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太大,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9月12日在华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招赘被告为婿,2009年2月19日生育一女王亚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有时下班后在外和同事喝酒,引起原告王某某不满,双方为此时常发生争吵,有时也为家务琐事处理不当而发生口角。2015年9月底原告王某某去华亭打工,并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结婚时间较长,生有一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周某某因职业原因经常早出晚归,对原告王某某缺少关爱;有时和同事喝酒,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周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不足,有悔改的决心,为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本院对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