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吐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托克逊县万亿达石英砂厂诉新疆久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吐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托克逊县万亿达石英砂厂,住所地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法定代表人柳升金。委托代理人沈德,吐鲁番市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久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正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托克逊县万亿达石英砂厂与被告新疆久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托克逊县万亿达石英砂厂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托克逊县万亿达石英砂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托克逊县万亿达石英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98元,减半收取521.5元,(原告托克逊县万亿达石英砂厂已预交521.5元),由原告托克逊县万亿达石英砂厂负担。审判员 于巧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