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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新峰建筑工程部、尹镇权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新峰建筑工程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催字第60号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新峰建筑工程部。经营者:尹镇权。委托代理人:尹健荣。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新峰建筑工程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2282479、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1月16日、到期日期2015年7月15日、出票人台州市黄岩红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台州市黄岩奥杰模塑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新峰建筑工程部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刘必翔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