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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沈友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友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732号罪犯沈友亮,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攀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友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7798.544元。被告人沈友亮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17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4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沈友亮的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川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4月15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沈友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沈友亮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沈友亮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友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32.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沈友亮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友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