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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安市前锋区叶翠华副食店与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红海洋美食火锅城、何桂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前锋区叶翠华副食店,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红海洋美食火锅城,何桂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广安市前锋区叶翠华副食店(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11602600415409,经营场所广安市前锋区前化街1号。经营者叶翠华,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友波,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红海洋美食火锅城,注册号511602600379792,经营场所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广前大道60号6幢。经营者叶勇,男。被告何桂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前锋区叶翠华副食店诉被告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红海洋美食火锅城、何桂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前锋区叶翠华副食店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前锋区叶翠华副食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前锋区叶翠华副食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广安市前锋区叶翠华副食店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奎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