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吴绍学申请执行唐山金棕榈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绍学,唐山金棕榈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吴绍学。被执行人唐山金棕榈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绍学申请执行唐山金棕榈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