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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4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唐古路税东里。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许廷林,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开检公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辉、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许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张某华(另案处理)租赁原昌黎县黄金冶炼厂一栋三层楼房,于2010年与李某刚、陈某等人在此处成立“济南军区联勤部军港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军港指挥部),对外谎称“建设军港基地进行填海造地工程”并挂牌办公。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政治部保卫处证明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未设立所谓的军港指挥部。被告人陈某等人虚构填海造地工程、签订虚假协议,并商定由被告人陈某和王某寻找“入股人”,张某华、李某刚冒充指挥部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后经介绍,被害人王某玲被王某、被告人陈某带到昌黎军港指挥部查看工程,由“填海造地工程李总”李某刚,“指挥部指挥长”张某华介绍工程情况。在被害人信以为真的情况下,由王某虚构入股协议书,骗取被害人王某玲50万元入股款。被告人陈某分得15万元,在案发后潜逃,于2014年11月1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当庭辩称,我是通过李某刚认识张某华的,张某华穿着军装有军官证和司机,我就信以为真了。王某想跟我要点活,我就带王某和王某玲去了昌黎,我没有拿着合同骗人家钱,别人实施是别人的问题,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许廷林辩护称,一、根据法律规定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认定“济南军区联勤部军港工程指挥部”及“军港填海造地工程”为虚构事实。二、被告人陈某的出生日期不能认定。三、起诉书认定“张某华于2010年与李某刚、陈某等人在此处成立济南军区联勤部军港工程指挥部”,没有证据证实。四、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与其他涉案人员有共同犯罪故意。五、本案涉嫌合同诈骗罪,签订、履行的合同为王某等人2010年8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参与了该《协议书》的签订、履行,被告人陈某不知情、与被告人陈某无关。六、起诉书“被告人陈某分得15万元。”,依法不应认定。综上,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请求法院作出被告人陈某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09年张某华租赁原昌黎县黄金冶炼厂一幢三层楼房。2010年张某华伙同才某启、李某刚、陈某等人成立了济南军区联勤部军港工程指挥部,在租赁楼房处挂牌办公,并由李某刚负责对房屋装修。2010年7月26日,淮安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费某龙、陈某授权张某华成立淮安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军港项目部,同日陈某与张某华签订合作协议书,淮安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全权委托由张某华签订济南军区军港填海工程合同。2010年5月、9月,张某华以淮安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军港项目部的名义与济南军区联勤部军港工程指挥部曲广文两次签订工程联营协议,建设唐海南堡码头军港,工程量7800万立方米,填海工程总价值134.55亿元。蓝海曹妃甸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无军港码头填海造地工程,与济南军区填海造地指挥部没有业务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政治部保卫处证明,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没有设立所谓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队工程指挥部。被告人陈某等人从未取得济南军区军港填海造地工程。张某华、李某刚与被告人陈某及王某约定,王某和陈某负责联系找受骗人,李某刚和张某华负责在指挥部冒充工作人员接待。王某将想入股的王某玲带到昌黎济南军区联勤部军港工程指挥部,并由王某向王某玲介绍,李某刚为填海造地工程李总,张某华为指挥部指挥长负总责,总共7000万吨的土石方工程,并告诉王某玲入股需先期投入50万元。2010年8月18日,在唐山市39号小区王某办公室内,王某起草了一份填海造地工程入股协议书,王某自任填海造地及其它工程总负责人,并虚构了入股人员,每股入股50万元,口头承诺给王某玲1000万吨土石方工程,致使王某玲信以为真,与王某签订了合作协议。随后,王某玲将入股款50万元陆续交给王某。王某拿到王某玲的50万元后,由其支配,分别给付陈某、李某刚、孙某严。事后王某玲见工程迟迟未开工,便对此事产生怀疑,多次要求退股,2011年10月16日、17日,王某分两次退还王某玲38000元。2011年11月初,王某玲到昌黎济南军区工程指挥部发现指挥部的牌子不见了,人去楼空,王某也不再接王某玲电话,王某玲发觉被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网上通缉,2014年11月1日,陈某在唐山市开平区税务庄钢厂楼小区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干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户籍情况。2、被告人陈某的到案证明,证实2014年11月1日陈某在开平区税务庄钢厂楼小区被公安干警抓获。3、借条一张证实,王某、李某(孟某芸)今借王二姐(王某玲)人民币20万元,用于土石方工程并答应给王某玲1000万吨清运土石方工程。4、王某与王某玲签订的填海造地工程协议书。5、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二份证实,王某玲给李某刚打款5万元,给孟某芸打款25万元。6、淮安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合作协议书。7、军港工程联营协议书。8、陈某书写的收条。9、蓝海曹妃甸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此前无军港码头填海造地工程,与济南军区填海造地指挥部没有业务关系。经辨认公安机关提供的王某、李某刚照片,此二人均未到我公司联系过填海造地工程业务。10、济南军区联勤部政治部保卫处证明,证实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没有设立所谓的“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队工程指挥部”。11、中共唐山市委信访局证明证实,该单位中没有叫王某的副局长,同时也没有叫王某的工作人员。12、证人孟某芸的证言,证实王某玲曾在我经营的填海工程上入过股金50万元。填海工程是王某主办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是跟着王某干的,王某玲给我银行卡打款25万元后我交给了王某20万元现金,给李某刚账户打款5万元。13、证人王某凯的证言,证实王某是我弟弟。2010年的时候,我去王某家看见王某、李某正在研究一个填海造地工程。后来和王某、陈某一起到昌黎看了一下填海指挥部,回来给了王某2.5万元入股款,后来向王某要回5千元。未与王某签过协议,不知道入股需要多少钱。14、证人王某荣的证言,证实王某是我弟弟。2010年王某和我说有一个填海工程可以挣钱,我就分两次入了50万元,当时签了一份协议书。至今也没有工程,入股的钱也没有退回来。15、证人王某娜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王某玲一致。共入股50万元,20万元是2010年在昌黎给王某的现金,往李某刚农行卡打过5万元,孟某云打款开平信用社25万元,要回10万元,几天后王某说给孙某严送礼拿走10万元。16、证人刘某刚的证言,证实济南军区指挥部办公楼是我租给张某华的,租金每年10万元,张某华要求装修房子,我又花了12万元,帮助张装修,他一共欠我22万元,现在找不到人了。和张某华一起的还有秦皇岛人“小军”、滦县姓李的人。17、证人孙某妹的证言,证实2010年王某弄一个从昌黎往京唐港拉土方填海的工程,也没去过昌黎,没有投资王某说算我一股。18、被害人王某玲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我与李某相识,李某介绍王某是唐山市政府信访局的副局长,后我们到昌黎看填海指挥部,王某、李某说是李某的舅舅给找的工程,当时李某刚自称指挥部负责人。后在9号小区李某、王某的办公室我给了王某20万元现金。8月22日王某给写了一个收据,李某、王某都签了字。9月14日,李某让我给李某刚的账户打了5万元钱,9月25日李某、王某让我给孟某芸的账户打了25万元。2011年11月,我发现填海指挥部、39号小区办公室都是假的,我发现受骗后再与李某、王某联系就打不通电话了。19、同案犯王某的供述,证实我经李某介绍认识王某玲。陈某说项目部需要几十万元装修,我为了能够得到这个工程,就想让李某找王某玲入股。李某找王某玲说我在市政府工作。2010年7、8月份,李某带王某玲找到我,我对王某玲说济南军区联勤部要建设南堡航母基地进行填海造地工程,指挥部在昌黎已经在周围买了四座山准备拉土方,入股需要50万元,可以给王某玲1000万吨土方工程。后来带王某玲去了昌黎填海指挥部,在那介绍王某玲和李某刚见了面,王某玲给了20万元现金,临走时我交给了陈某。9月份的一天,李某刚说需要5万元钱,我让王某玲给李某刚的卡上打了5万元钱。随后,我让王某玲把剩下的25万元打到了李某的卡上,其中15万元又给了陈某。后来陈某说孙某严有填海工程,我又让王某玲掏了10万元。李某也知道王某玲的50万元是用于装修指挥部的,说这件事时她也在场。济南军区建设航母基地工程是陈某、李某刚和我说的,陈某说给我2000万吨土石方、李某刚说给我1000万吨土石方。协议书上写的10个入股人员,不都是济南军区工程,有原来中石化的填海工程,但现在这个工程也没下来,10人中只有王某玲入股了50万元,其余的最多11万元,还有5、6万元的。2010年5月10日的军港工程联营协议等四份协议书是陈某交给我的,15万元的借条是陈某拿走王某玲的钱时给我打的收条。剩余借条是陈某给我证明我给他钱去向的。20、同案犯李某刚的供述,证实主观明知张某华、才某启利用虚假场地骗钱,其仍帮助二人装修。后陈某、王某也想利用假工程骗钱,我们就虚构了济南军区填海造地工程。后来王某带着别人去过指挥部看办公场所,并介绍我是填海造地的李总,张某华是总指挥长。我和陈某编了一个假合同,我代表指挥部在合同上签的字,陈某以某运输公司的名字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大概意思:济南军区工程指挥部将1000万方填海土石方工程包给某运输公司,在这之后陈某和王某是怎么运作骗受害人的我就不太清楚了。诈骗后,王某曾给我银行转账了十万元钱,后来王某连借再要,又从我这里把钱要回去了,现在他还欠我大概15万元。王某给我银行卡转了10万元,其他人得了多少钱我不知道。还有五万元钱是王某玲将钱转到我农行卡上的,王某不对我说是谁转过来的钱,具体干什么用。2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我是通过赵某安认识了孙某严,他称自己是山东省建设厅稽查大队队长,问我唐山有没有工程,他拿来某运输公司营业执照、法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还有资质,给我授权,负责华北地区工程总代理。我是在2005年或2006年认识的李某刚,后在昌黎认识的张某华。王某是通过我认识的张某华、李某刚。张某华有军装和证件也有军港工程指挥部的公章,我认为工程是真有的。张某华说济南军区要来南堡建设军港填海工程,由昌黎向南堡运送土石方,和我签订合作协议,李某刚给我看过济南军区联勤部的文件,有工程名称、地点、数量、总价等,工程总量118亿元。我是在2008年认识王某的,他说能找来有资质的车队,我就带他干这个工程挣钱。王某当时介绍过一个女的入股这个工程,还去过昌黎看过项目,王某说跟这对母女借钱给张某华。我收过王某给我买车的30万元现金。15万元的收条我想不起来了,我给了李某刚、张某华大约几十万元,有王某的钱也有我自己十几万元。某运输公司是真的,我见过法人费某龙,孙某严说公司没有了,让我把公司的证照和印章全部销毁。15万元收条是我给王某打的,是我通过王某借的15万元买车的钱。预支的10万元的条也是我写的,这是王某他们办理工程费用报销的钱。22、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许廷林向本院提交四页复印材料:1、陈某离婚民事诉状;2、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3、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4、赵某娟的身份证复印件。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许廷林辩称,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应判处陈某无罪的观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止)二、本院(2015)开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责令王某、李某刚退赔被害人王某玲人民币46.2万元;对王某、李某刚退赔的46.2万元,被告人陈某负连带赔偿责任。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立佐审判员  刘爱军审判员  王奕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