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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洪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条“被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洪某某房屋补偿款10000元”执行终结。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