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立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立初字第00963号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帮君诉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8月23日,其向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邮寄了《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复查申请书》,请求被起诉人复查确认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该分局对起诉人2015年6月4日邮寄举报河北省故城县公安局干警李刚犯伪证罪依法作出答复。但被起诉人至今未就起诉人的复查申请书作出复查意见。故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起诉人不作为违法,判令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对起诉人2015年8月23日具文的《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复查申请书》依法作出复查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李帮君请求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复查确认下属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该分局作出答复,属于信访投诉,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就该事项的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起诉人李帮君要求确认被起诉人不予办理其信访事项的不作为违法,判令被起诉人就其信访事项作出复查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密助理审判员 张肖鹏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