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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敬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永胜,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仙城街16委*组。身份证2204031972********。本院在执行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5)龙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李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