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林保、缪旭华生命权与缪旭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保,缪旭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张林保,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兴祖。被告:缪旭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保与被告缪旭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林保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丽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