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与张占营、张雪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张占营,张雪松,张昆刚,刘学仁,周文龙,周云,刘学义,刘学清,张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负责人张志国,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景泉,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占营,农民。被执行人张雪松,农民。被执行人张昆刚,农民。被执行人刘学仁,农民。被执行人周文龙,农民。被执行人周云,农民。被执行人刘学义,农民。被执行人刘学清,农民。被执行人张广良,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占营、张雪松、张昆钢、刘学仁、周文龙、周云、刘学义、刘学清、张广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45938.55元,诉讼费2495元,执行费362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占营给付执行款9373元,缴纳执行费3627元后就剩余执行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2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赵长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