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董其强抚养费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董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柳忠旭,局长。被执行人:董其强,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董其强抚养费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董其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140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