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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文先、王某等与谷飞、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先,王某,谷飞,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张文先,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王某。监护人张文先,系王某母亲。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飞,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汇处。法人代表姜振,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贺领,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制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石德甫,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副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西段。法人代表张秋玲,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先、王某诉被告谷飞、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先、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审 判 员 杜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太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