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5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申请执行管锴、何业坤信用卡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管锴,何业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5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住所地合肥市马鞍山南路660号海顿国际广场D楼商业10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1175907-2。法定代表人:李晓鸿,行长。被执行人:管锴,职业不详。被执行人:何业坤,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申请执行管锴、何业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4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