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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仲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明驹与被申请人罗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明驹,罗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仲字第62号申请人:何明驹。委托代理人:鲁行公,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丽,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凤。委托代理人:曾文忠,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何明驹与被申请人罗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审理了本案,申请人何明驹的委托代理人鲁行公、江丽,被申请人罗凤的委托代理人曾文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明驹诉称:一��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75号仲裁违反法定程序。1.2015年6月30日仲裁委突然将原书面通知决定的首席仲裁员青泽波改为李高,仲裁委的这一变更决定未按照《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5条,在仲裁庭首次开庭5日前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2.庭审中,被申请人选定的首席仲裁员蒲杰喧宾夺主,成为被申请人的实际代言人,使得庭审失去了公正性和独立性。二、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75号仲裁实体处理上严重违法。三、本案的仲裁员有枉法裁判之嫌。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7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罗凤答辩称:一、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1.首席仲裁员的更换经申请人认可。2.本案先后两次开庭,仲裁员的发言是正当行使权利。二、仲裁庭的实体处理问题,不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三���申请人怀疑仲裁庭有枉法裁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75号裁决书载明:2015年6月29日,因工作原因,本案首席仲裁员青泽波申请退出仲裁庭,经征求本案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委于2015年6月30日指定李高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与黄晓明、蒲杰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一是德阳仲裁委员会变更首席仲裁员和庭审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二德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实体处理问题是否足以成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三是仲裁裁决中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经审理查明:德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前将变更首席仲裁员的事项征求过双方当事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且未提出异议。虽然申请人抗辩德阳仲裁委员会未按照《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5条的规定在仲裁庭首次开庭5日前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但是德阳仲裁委员会只要在庭审前向申请人告知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均不影响申请人对首席仲裁员提出异议的权利。至于申请人认为庭审中仲裁员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仲裁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在庭审中进行归纳、询问属履行正常权利。综上,申请人认为德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中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考察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时仅能从程序上进行判断,而非从仲裁裁决的实体处理上考虑,除非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才能成为人民法院考虑实体问题的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认为仲裁裁决实体处理严重不公而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申请人认为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枉法裁判行为,���是并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仅仅是对裁决内容的主观推测,不足以证明仲裁员有枉法裁判的行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明驹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何明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元汉审 判 员  江 黔代理审判员  毛文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