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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与曾庆海、孙得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曾庆海,孙得胜,徐大明,孙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中段。负责人刘秀密,行长。被执行人曾庆海。被执行人孙得胜。被执行人徐大明。被执行人孙玲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庆海、孙得胜、徐大明、孙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391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徐大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涑堤春晓A-6号楼房产一套。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徐大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太平镇东张屯村0145号1号楼,2号楼房产,房权证号:00××88。三、续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