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万虎与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羊河第三项目部、武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张万虎被执行人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羊河第三项目部;负责人李世奎,该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武万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虎与被执行人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羊河第三项目部、武万胜(2014)凉民初字第443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羊河第三项目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董国勇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喜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