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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金光与刘金华、刘海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光,刘金华,刘海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989号申请人:李金光。委托代理人丁璐,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华。被告刘海岗。申请执行人李金光与被执行人刘海岗、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海岗、刘金华在银行的存款37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