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云龙与鲍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龙,鲍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818号原告赵云龙,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9302261876,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蒙古营子村北台子组。被告鲍国安,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9411082359,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金泰嘉园4号楼3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龙诉被告鲍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龙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