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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诉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606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应当给付案款232501.20元及迟延利息,承担执行费用33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华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的追索,并承担执行费用338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庆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