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马某某,女,194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委托代理人文某,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系原告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智,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邹某某,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祁东县人.委托代理人何松茂,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邹邹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邓余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